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
【案号】
(2020)津0116刑初230号
【案情摘要】
被告人韩某伙同他人将购进的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存放于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光纤园办公区内,并通过淘宝网等电商渠道对外进行销售。2019年5月28日9时许,办案人员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并扣押大量尚未销售、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LACOSTE(鳄鱼)、ARMANI(阿玛尼)、CALVINKLEINJEANS和POLOBYRALPHLAUREN品牌服装共计26465件,后又在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某小区的仓库内,将韩某委托他人代为加工的假冒POLOBYRALPHLAUREN品牌服装3641件予以扣押。经统计,公安机关扣押的上述服装共计30106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389794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另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刑罚打击涉知识产权犯罪、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合法经营者正当竞争利益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通过淘宝网等电商渠道大量销售假冒知名注册商标的LACOSTE(鳄鱼)、ARMANI(阿玛尼)、CALVINKLEINJEANS和POLOBYRALPHLAUREN品牌服装,货值金额高达800余万元,严重损害了商标注册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商标专用权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外,另对其科以高达420万元的罚金,通过自由刑及财产刑的双重适用,加大了对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提升了对此类犯罪的刑事威慑,为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