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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KE INNOVATE C.V.与安新县某商贸公司、单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NIKE INNOVATE C.V.(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被告:安新县某商贸公司、单某某

  【案号】(2022)津0319民初20657号

  【案情摘要】

  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拥有“NIKE”、“A.png”、“B.png”等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均已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运动品牌。2015年底,原告从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受让了后者在中国境内所拥有的“NIKE”、“A.png”、“B.png”系列商标的所有权利,现原告已成为上述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原告发现被告安新县某商贸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到印度的休闲鞋中,有部分鞋品注有“1.png”“2.png”标识,涉嫌侵犯原告享有的“A.png”“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要求其唯一股东单某某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第4581865号“A.png”与第4516216号“NIKE”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在鞋子上突出使用“NIKN”和1.png的标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NIKE”、1787559798861267.png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构成近似,足以导致公众混淆,或认为侵权商品与原告的商品在来源上具有特定的联系。被告安新县某商贸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单某某作为茂利宏公司的一人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安新县某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涉案休闲鞋,并与单某某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

  案件宣判后,经承办法官主动释法明理,双方均未上诉,且被告自觉履行义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该案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件。案件的审理切实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打击了针对国外知名商标品牌的侵权行为,既向品牌“擦边球”行为传递了此路不通的明确信号,也向外宣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维护了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同时该案的审理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保障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2022)津0319民初20657号-民事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