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美国某公司
【案号】(2020)津0116民初14522号、(2022)津03民终835号
【案情摘要】
原告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授权享有《岁月是朵两生花》《古董局中局1》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通过被告公司软件可访问该公司经营的应用程序商店,并可下载包含前述涉诉作品的应用程序“岁月是朵两生花-梦青文学”、“马伯庸作品:古董局中局精彩呈现”、“旋风少女一明晓溪经典青春言情小说合集”。原告认为,根据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原告取得了上述作品在授权期限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他人不得侵犯。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权属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开发者指南》《应用商店审核指南》《开发商协议》和《开发商计划许可协议》等一系列协议可知,美国某公司对第三方开发的App具有相应审查义务;美国某公司作为应用商店的实际经营者,根据其自身规划的商业模式和运营政策及协议条款,对应用商店网络服务平台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基于美国某公司对应用商店的控制与管理能力,在其应当知晓涉案应用程序为应用程序开发商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故可以认定被告美国某公司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涉案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美国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原、被告双方和解。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美国知名手机制造商,案件对该公司运营的应用商店对第三方应用的侵权行为应否承担责任进行了认定。法院认为,在第三方应用开发者直接侵权的情况下,应用商店运营商对于其平台上存储传播内容的管理控制能力越强,对于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预见性就会越高,故对侵权行为构成“应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处理,倒逼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风险较高或可预见性较高的行为,积极采取必要的预防侵权措施以规避风险,进而实际减少了侵权应用的生存空间,并进一步为版权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