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金桥焊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金桥公司)
被告:彭某某、河北省石家庄市某金属线材厂
【案号】
(2022)津0319民初24049号
【案情摘要】
原告天津金桥公司,英文全称为“TIANJIN GOLDEN BRIDGE WELDING MATERIALS GROUP CO.,LTD.”,是国内知名的焊接材料生产制造企业。原告在六类“金属焊条”“金属焊丝”等产品上注册了第3033612号“
”商标和第15197067号“GOLDEN BRIDGE WELDING MATERIALS”商标。2021年8月,天津海关发现南京某进出口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的带有原告“
”商标标识的焊条5593箱,涉嫌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并于2021年12月对南京某进出口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经公安部门侦查,案涉侵权货物由二被告生产并出口销售。原告认为二被告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二被告在案涉焊条的包装上使用“
”和“GOLDEN BRIDGE WELDING MATERIALS”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且分别与原告第3033612号、第15197067号注册商标的图形和文字相同,商品类别相同,二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第3033612号和第151970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原告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中对其英文企业名称“TIANJIN GOLDEN BRIDGE WELDING MATERIALS GROUP CO.,LTD.”登记备案,该企业名称经过原告的宣传和长期使用,被国外多家机构认证,并获得众多奖项,积攒了良好的声誉,属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二被告在案涉侵权产品包装上同时使用了原告的英文企业名称,具有显著仿冒故意,易引人误认为是原告商品,二被告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10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中国制造业锚定全球供应链中高端定位,不断提升出口工业产品的品质,大力拓展国际市场。但是,恶意的仿冒混淆行为,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严重损害了中国工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的良好声誉,对正常的进出口贸易活动造成极大负面影响。本案的审理,着眼于惩治措施的有效性,强力维护了天津市重点培育的国际自主品牌的良好形象。通过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有机衔接,充分发挥了滨海新区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机制的优势,以高效有力的司法服务,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