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一审: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2刑初1111号
【案情简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某钢集团有限公司系第684****号“联峰”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合金钢、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2022年9月至2023年7月间,被告单位某昌建材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股东董某的组织下,伙同他人将采购的“亚新”等品牌线材更换为“联峰”商标吊牌及配套质量证明文件,假冒“联峰”品牌线材销售至全国近20个大型基建工程项目,包括多个重点工程,假冒线材总量达4521吨,销售金额1929万余元,违法所得41万元。某钢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裁判】
关于刑事责任认定,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考虑到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关于民事赔偿,法院认为被告非以侵权为业,权利人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难以精确查清,故不支持惩罚性赔偿,综合考量商标知名度、侵权规模、主观过错等因素,在法定赔偿中融入惩罚性考量,判决被告单位赔偿80万元,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某在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托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严厉打击危害重点基建安全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在依法追究侵权单位及主管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解决民事赔偿争议,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实现了知识产权刑事惩戒与民事救济的有机衔接,提升了维权效率与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同时,法院精准把握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在法定赔偿中融入惩罚性考量,既依法填补权利人损失,又对严重侵权行为形成有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