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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长沙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号】


(2020)津0116民初3814号

  【案情摘要】

  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系CNHTC及图形“1.png”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在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及国际享有很高的声誉。2019年12月10日,经天津海关通知,被告将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1台汽车牵引车申报出口到境外,经原告鉴定上述汽车并非原告公司生产,该车辆更换了发动机等部件,系“非法拼装”。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以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未经法定程序即更换发动机等五大总成核心部件,更换后车辆是否合乎驾驶条件等均无法确定,但车辆外部仍多处使用原告中国重汽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误认,其行为破坏了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侵害了消费者对品牌的信赖及合理期待,同时也影响了商标质量保证功能的发挥;根据被告在海关报关的相关材料,被告系出口涉案车辆的发货人,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销售者。故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驳回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二手车更换核心部件后出口被海关扣押引发的商标权纠纷。商标权利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系国内知名汽车制造商,生产销售各种载重汽车、特种汽车、客车和专用车及发动机、变速箱、车桥等总成和汽车零部件,对案涉商标享有商标权利。案涉车辆系报关出口的二手汽车,被告在更换发动机等核心部件后,仍多处使用原告中国重汽的商标,且未履行相关维修、备案手续,既难以保障汽车行驶安全,又可能对原告的国际商誉造成不利影响。本案裁判中不再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适度扩大二手汽车的商标权保护范围,最终判决认定被告销售该二手汽车的行为构成侵权,彰显了法院对我国汽车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了汽车出口企业的境外合法权益和国际形象,为推动 “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2020)津0116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