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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邱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推荐理由】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技术类资格考试网络题库侵犯著作权罪案件。被害单位君睿公司系一家民营企业,特种设备题库由该公司组织编写,是企业核心知识产权。针对互联网新业态的特殊情况,本案探索了互联网题库认定为汇编作品的裁判规则,结合试题来源、命题方法、题目选择或者编排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题库的性质。本案对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所保护的作品类型进行了有益探索,首次明确了网上培训平台题库构成汇编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保护的作品类型。本案审理过程中,正值《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进行修改,本案的裁判明确了对于未被《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明文列举的作品类型,如果构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类型,亦可以受到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制。

  【案件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被告人:邱某

  上海君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睿公司)系《君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网上培训平台题库》(以下简称特种设备题库)的作者及著作权人,该特种设备题库于2018年7月25日进行作品登记,登记的作品类别为文字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5年3月15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5年4月1日。特种设备题库涉及锅炉安全管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一级锅炉司炉、二级锅炉司炉、三级锅炉司炉、一级锅炉水质处理、二级锅炉水质处理、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压力管道、电梯机械安装维修、电梯电气安装维修、电梯司机、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起重机械指挥、起重机司机、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大型游乐设施维修、大型游乐设施操作、车辆维修等作业种类与项目的题目。

  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进入君睿公司工作,担任技术研发人员,2015年转为销售人员,2017年8月被君睿公司开除。被告人邱某于2015年3月进入君睿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人员,2017年6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离职。

  2017年2月,张某、邱某注册成立上海查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某负责技术和部分地区的销售工作,邱某负责销售工作。张某开发并注册“全国考证在线学习平台”网站(域名www.qgkzzx.com)。被告人张某、邱某在未经君睿公司许可的前提下,复制特种设备题库并在“全国考证在线学习平台”网站中向用户提供,用户购买学习卡后可通过输入卡号及密码登陆并使用题库。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将特种设备题库中的习题与“全国考证在线学习平台”(http://www.qgkzzx.com/default.do)中提取的习题逐一比对,有对应关系的题库的相同比例为99.86%。经上海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张某、邱某非法经营数额为120余万元。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月16日,民警在常州火车站巡逻过程中发现可疑男子并上前盘问,经比对该男子为网上逃犯邱某,后将被告人邱某抓获。

  【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网上培训平台题库能否认定为汇编作品,应结合试题来源、命题方法、题目选择或者编排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从特种设备题库的来源来看,题库针对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设计,在锅炉安全管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等作业种类与项目的框架下组织多位相关领域专家命题,题目来源包括专家原创题目及通过相应考试大纲进行修改、汇总产生的题目,专家出题后将题目交给君睿公司。从君睿公司对题目的选择方式来看,由君睿公司将专家命题的题目经过取舍后确定题库中保留的题目,题库中每个作业种类与项目涉及的题目包含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以及针对特定作业种类与项目设置的个性化知识点等,每个作业种类与项目下最少配套试题数量及具体知识点编写配套试题的数量有明确限制,最终生成的题库可做到由计算机以满足各个作业种类与项目下的知识类的比例关系且优先覆盖各具体知识点为逻辑生成随机抽取试题进行考试。可见,君睿公司根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题目,并将题目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取舍,选择出可以放入题库的试题,体现了题库内容上的个性化的选择、判断等因素,具有独创性,属于汇编作品。汇编作品作为法定的作品类型,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作品”范畴。故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他人不得擅自复制发行特种设备题库。

  第二,二被告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要件并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首先,从被告人对特种设备题库的性质认识上来看,二被告人在明知特种设备题库是君睿公司的核心数据资源之一的情况下,仍使用该题库内容。从被告人对于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上来看,二被告人明知获取特种设备题库并进行销售的行为具有侵权性。从被告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向他人销售包含题库的学习卡牟利的情况来看,二被告人具有营利目的。因此,被告人张某、邱某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要件。其次,被告人张某、邱某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发行其汇编作品,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

  因此,被告人张某、邱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其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120余万元,系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据此,一审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9)沪0115刑初4634号

  合议庭:倪红霞(审判长)、王潇(审判员)、冯祥(审判员)


(2019)沪0115刑初4634号民事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