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理由】
本案为全国首例涉App唤醒策略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生效判决。判决对手机App设定URL Scheme作为唤醒策略实现通讯的技术原理和功能目标进行了事实梳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三元叠加”的利益衡量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保障市场主体不受非法干扰的经营自由,维护作为集体共识的商业惯例,促进了科技金融服务市场电子收付领域的效率与安全。本案明确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不属于互联网专条类型化条款规定情形的,可适用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予以规范。法院重点审查原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是否因被诉行为受到实际损害,被诉行为基于互联网商业伦理是否具有不正当性。网络竞争行为正当与否的判定应以互联网市场为场景展开,基于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作“三元叠加”的利益衡量。该案受到业界广泛关注,人民法院报、人民网、澎湃新闻、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等十余家知名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深度报道。在该起纠纷中,法院还依申请采取了诉前行为保全措施,迅速、高效地制止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诉前行为保全案曾荣获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20上海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本案入选2022年度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本案案例分析获2022年全国法院优秀案例评析二等奖。
【案件信息】
原告:支付宝公司(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
被告: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斑马软件公司)
原告支付宝公司系“支付宝”App支付功能的运营主体。截至2020年6月30日,“支付宝”App月度活跃用户数量达7.11亿,所涉数字支付总支付交易规模达118万亿元。经许可,支付宝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alipay”注册商标,并以www.alipay.com作为其官方网站的网址。被告斑马软件公司系“家政加”App的运营主体,该款手机App的主要功能是为家政企业提供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信息录入和日常管理。
为实现手机App之间互相跳转的顺利进行,苹果公司在iOS系统内向手机App开发者提供URL Scheme作为通信方式,用以识别唤醒特定的手机App或功能模块。手机App的开发者可以自主设定对应的URL Scheme作为唤醒策略。对于企业用户而言,其通常选择以自身拥有的商标、品牌名称等具有识别性的标识作为URL Scheme。若不同的手机App设定相同的URL Scheme,则其跳转过程会发生冲突,相应的手机App将无法完成正常跳转。在支付宝开放平台公布的《商户App协议》中,原告将跳转至“支付宝”App的URL Scheme设定为“alipays://”和“alipay://”。第三方手机App的开发者根据原告设定的前述URL Scheme进行相应配置后,即可在需要时由该第三方手机App跳转至“支付宝”App,继而实现支付等功能。原告按照单笔交易金额收取一定比率的服务费,App支付或手机网站支付的标准费率为0.6%-1.2%。
在仅安装“支付宝”App的苹果手机中,用户通过第三方手机App及网站进行电子交易并选择通过支付宝付款,手机系统显示将要跳转至“支付宝”App,并询问用户选择“取消”还是“打开”。若用户选择“打开”,则可正常跳转至“支付宝”App进行后续支付操作。
在苹果手机中同时安装“支付宝”App和涉案版本的“家政加”App后,重复前述通过“支付宝”App付款的步骤,此时手机系统弹出窗口显示将要跳转至“家政加”App,并询问用户选择“取消”还是“打开”。若用户选择“取消”,则将停留在第三方手机App或网页的待支付页面;若用户选择“打开”,则将跳转至“家政加”App而非“支付宝”App。若在已选择过“打开”的第三方手机App中继续重复前述支付步骤,此时手机系统不再弹出提示窗口,也不再询问用户选择,而是默认跳转至“家政加”App。为此,支付宝公司先后接到用户投诉及合作商户的安全警示。
【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手机App的开发者可以自主设定其所对应的URL Scheme,但为准确接受来自其他手机App的跳转,其通常选择与自身具有直接指向关系的标识作为URL Scheme。被告作为“家政加”App的开发者,与“alipay”标识之间并无关联。其选择支付宝已经公示的“alipay”作为“家政加”App的URL Scheme,既不具有合理的理由,也未规避手机App之间可能发生的跳转冲突,导致第三方手机App和网站无法成功跳转至“支付宝”App完成支付服务,对“支付宝”App的正常运行造成实质妨碍。同时,斑马公司实施的涉案行为导致了五方面的损害后果:一是减损了原告的流量利益;二是减损了原告的交易收益;三是降低了原告的用户评价;四是损害了用户的选择权;五是扰乱了手机App市场的竞争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综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斑马软件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二、被告斑马软件公司赔偿原告支付宝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85,269元,以上共计485,269元;三、驳回原告支付宝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斑马软件公司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号:(2020)沪0115民初87715号
合议庭:徐俊(审判长)、姜广瑞(审判员)、徐弘韬(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