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理由】
近年来,电子商务领域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况较为普遍,部分网店通过虚假交易给自己虚构成交量、交易额、好评,吸引消费者购买,不当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即“刷单炒信”)。“刷单炒信”不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更是欺骗、误导消费者做出与现实相悖的主观评判,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案原告经营的大众点评网凭借长期以来的运营服务,形成了有影响力的评价体系。被告经营的被诉平台以“代运营”为名,组织、帮助商户有偿进行虚假点评刷量。此类行为痕迹隐蔽,导致用户评价虚假、滋生大量无效流量,不仅导致相关公众对商户服务质量、原告网站信誉产生虚假认知,亦破坏了点评类网站赖以生存的真实评价数据体系,应当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本案通过虚假宣传条款对该类行为进行规制,有助于营造真实、高效的互联网营商环境,确保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
【案件信息】
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
被告:江西省千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络公司)
原告汉涛公司系“大众点评”网站的经营者,“大众点评”网站是一个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及消费优惠等信息服务的本地生活信息及交易平台。“大众点评”网站用户协议禁止参与、组织撰写及发布虚假点评。原告是第5135459号“大众点评”文字商标、第11716586号图形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均核准注册于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上,现均在有效期内。原告在大众点评网站经营中使用上述商标。被告千络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网站、百度贴吧及微信等为用户有偿提供大众点评网站的刷点赞量、收藏量、预约量、门店星级、用户好评数等的“代运营”服务及相关宣传。根据服务项目不同,相应价格在50元至1.4万元不等。被告还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突出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
原告汉涛公司诉称,“大众点评”网站经过原告的长期持续经营,汇集了海量的数据内容、用户评论,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能够为原告带来竞争优势。被告千络公司提供的涉案“代运营”服务属于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其网站、百度贴吧等处突出使用涉案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据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17万余元。
被告千络公司辩称,被告通过补贴形式邀请真实消费者到店消费,根据店铺特点作出真实评价,相关消费评价系真实数据,并非虚假宣传。被告的行为也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关于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亦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案中,原告对真实、清洁、可靠的平台数据及所产生的衍生性商业价值具有正当合法利益。原告经营的大众点评网系点评类网站,用户点评数据实际是店铺消费者体验报告,是该网站的竞争优势所在,也是原告获得流量和用户粘性的基础。原告为运营“大众点评”网站投入了巨额成本,点评数据是原告长期运营的结果,原告由此获得的商业利益及竞争优势应当受到保护。被诉平台经营行为名为“代运营”,实质为点评刷量,服务内容包括增加浏览量、收藏量、评论量和提升店铺排名。点评刷量行为会滋生大量无效评论,导致用户评价数据虚假,导致相关公众对商户服务质量及原告网站信誉产生虚假认知,产生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后果,从而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以及互联网产业生态。该行为系以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实施误导性宣传的帮助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第二,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原告系第5135459号、第11716586号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均核准注册于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上。原、被告的服务对象均包括大众点评的商户,服务内容均围绕商户点评展开,构成类似服务。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完全相同。被诉行为系未经原告许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相同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千络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70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案号:(2020)沪0115民初59328号
合议庭:宫晓艳(审判长)、袁田(审判员)、徐弘韬(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