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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纺织有限公司、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司法惩罚案

  【案件索引】

  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05司惩1号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苏司惩复2号

  【案情简介】

  法院在审理(2021)苏05民初288号原告葛某德国际公司与被告谢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某纺织有限公司、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报关代理协议书》《房屋租赁及物业服务合同》,以此证明某纺织有限公司在被控侵权期间自营业务大幅下降,但该两份证据与两公司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出口报关单以及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均明显不符。某纺织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三年利润表的专项审计报告,用以证明其在被控侵权期间处于亏损状态。经审查,三份审计报告不仅没有防伪信息页和审计意见,而且明显与某纺织有限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相悖,也与法院向税务机关调取的企业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证据不符。在本案诉讼前,某纺织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伪造的《股权转让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此无效葛某德国际公司的权利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明确否定了上述两份协议的真实性。经法院多次释明,某纺织有限公司、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并反复承诺所作陈述和所交证据均为真实。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诚实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遵守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如实陈述客观事实,提供真实的诉讼证据。本案中,某纺织有限公司和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是用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销售收入的重要证据。但两公司提交的《报关代理协议书》《房屋租赁及物业服务合同》、某纺织有限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与在案证据以及当事人自身的陈述存在大量矛盾之处,明显属于虚假证据。此外,某纺织有限公司已在商标无效行政程序中因提交伪造证据被行政机关不予认定,在本案诉讼中仍实施了同样的行为。且经法院多次提示、要求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后,某纺织有限公司和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仍拒绝承认存有相应的不诚信行为。因此,法院对某纺织有限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对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穿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当事人为支持其诉辩主张,应依法、诚实地提供证据。在本案中法院以司法处罚的形式对当事人伪造重要证据、作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严惩,彰显了人民法院对诉讼不诚信行为进行坚决打击的决心,以法院裁判的形式推动当事人诚信诉讼,助力推动诚信诉讼体系、诚信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