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创作的工笔人物画册中收录了原告涉案美术作品。此后,有网络文章介绍被告在莫斯科、柏林举办的画展中有一幅被诉侵权美术作品,并附该作品,标注“作者:被告”。经比对,被诉侵权作品除画幅上部有红色文字外,整个画面的构图、造型、色彩、线条等与原告权利作品完全一致,属于原告权利作品的复制品。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擅自复制原告权利作品,并将复制件展览,侵犯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开刊登声明,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8万元,并销毁侵权复制品。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临摹是否属于复制行为,应当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基本原理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被诉侵权作品产生时间晚于原告作品,被告具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客观条件和可能性,两幅画作在画面内容、人物造型、荷叶及花瓣形状、元素布局、构图、线条、色调等美术作品的实质性要素方面均一致,并无显著的视觉差异,属于复制行为。被告以临摹的手段复制涉案美术作品后,将该复制品公开用于展览,且未标明临摹自原告作品,也未指明原告的姓名,却直接在复制品上标上自己的笔名及名章,并对题款、印章进行了删改,不属于合理使用,且会使人误以为被诉侵权作品为被告独立创作的作品,严重影响原告对其作品的正常使用,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权利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展览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销毁侵权复制品、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涉案作品系在莫斯科、柏林展览,侵权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判决全面论述了涉案被诉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对原作者美术作品的临摹,明确临摹究竟属创作抑或复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临摹出的成果仅仅是单纯地再现了原作品,还是产生了源自临摹者的带有临摹者个性的劳动成果。同时判决详细分析了本案临摹行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进而阐明擅自展览临摹件且未署原作者姓名的行为构成侵害原作者的著作权。本案对于同类案件审理有典型示范意义,获评“2017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