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德国某医药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医药健康、生命科学及高性能材料业务的公司,被告上海某保健品公司主要从事中国区域动物保健业务。原告与被告有共同的历史渊源,原告前身与被告关联主体美国某医药公司曾达成协议,就双方在全球内使用“Merck”标识的范围进行了划分。依据该协议,在中国区域使用“Merck”标识的权利归属于原告。原告在第5类药品、第44类医疗服务、兽医服务等商品或服务上取得了“Merck”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展销会上销售了一款使用“MERCK”标识的兽药。被告在员工邮箱使用了“@merck.com”形式的邮箱后缀,在网址中使用“merck”标识。原告主张,被告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10万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药品系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明知其与其关联公司无权在中国区域内使用“Merck”标识,仍销售涉案药品,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merck”作为其电子邮箱和网站联系方式的核心识别部位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既不利于划清彼此之间的界限,亦不利于各自企业的发展壮大以及各自品牌的进一步提升,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万元、维权合理支出1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知识产权领域的全球化程度不断提高,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重要意义也日益凸显。本案中争议主体原告德国公司及被告的关联主体美国公司均为国际知名医药企业,诉争商业标识具有极高知名度。原告就美国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以邮箱后缀等方式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提起诉讼,中国作为双方全球商业版图的关键市场,使本案成为双方全球知识产权攻防中的重要阵地。本案对邮箱后缀和网站地址的商业识别意义予以肯定,认定被告在电子邮箱和网站联系方式的核心识别部位使用涉案涉案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进一步厘清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规则,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判后,当事人主动履行判决,两大跨国集团困扰多年的重大利益纷争得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