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唯一经国务院授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免税业务的国有专营公司。“CDF”“CDFG”是原告英文名称缩写,原告将该二简称注册为商标,并将域名cdfg.com.cn进行备案。通过广泛宣传,“CDF”“CDFG”作为原告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影响。被告一香港某免税国际有限公司授权被告二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域名为gdfs.com、gdfs.com.cn的网站;同时,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运营八家线下体验店,在店铺门头和店内装潢中,使用“gdfs”。此外,被告二运营“GDFS维多利体验店”“GDFS淄博体验店”两个微信公众号,被告三杭州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运营“GDFS上海爱琴海免税体验店”“GDFS苏州邻瑞广场免税体验店”“GDFS江苏免税体验店”三个微信公众号。在五个微信公众号中点击商城主页可直接跳转到被告一、被告二运营的网站。原告主张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法收益巨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唯一具有国务院免税特许资质的海外产品销售商,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被告一、被告二成立晚于原告,作为与之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原告广泛宣传并使用“CDF”“CDFG”、自2000年即注册并使用域名cdfg.com.cn的情况下,理应知晓二简称系原告的企业名称、cdfg.com.cn系原告的域名。被告一、被告二使用的“GDFS”在字母组成与读音上与“CDF”“CDFG”均相近,且微信公众号头像、门店装潢与网站配图多处将“GDF”与“S”进行颜色区分,突出显示的“GDF”字样与“CDF”高度近似,足以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被告一、被告二虽称“GDFS”的中文含义为“格调风尚”,英文含义为“GlobalDutyFreeShopping”,且“DutyFree”为被告一英文全称的组成部分,但在案证据未显示被告一、被告二曾使用或宣传过所称含义。相反,被告一、被告二不能经营免税业务,但在宣传介绍中多次使用包含“免税”“免税店”等内容的误导性表述,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恶意,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合理开支16万元,被告三就上述经济损失中的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原告合理开支3241.13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一、被告二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企业名称简称经过企业长期使用和宣传,与企业产生了固定联系,从而具有了识别性,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随着市场经济活动多样化、国际化,英文简称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企业简称形式。本案裁判明确了英文简称作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应受法律保护,攀附他人英文简称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保护了企业对英文简称所享有的权益,有助于促进企业主体强化尊重他人品牌意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