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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某公司诉某设备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原告德国某公司主张其生产制造的照明灯具产品在中国具有一定影响,其蓝银颜色组合装潢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并主张M系列摄影灯产品上的M8、M18、M40、M90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告某设备公司生产销售的灯具产品使用了与原告蓝银颜色组合装潢近似的装潢,同时使用了与上述M8、M18、M40、M90等商品名称完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名称。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及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000元、合理费用425264.78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原告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摄影及照明设备生产商,其银蓝颜色组合的装潢及“系列+型号”的商品名称,因其长久的使用、销售和宣传,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能够在消费者中产生一一对应性。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相同产品的相似位置使用相似颜色搭配,并以相同的型号名称命名,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8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颜色组合、产品型号作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和商品名称在中国得到保护的典型案例。针对权利人请求认定颜色组合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产品装潢,以及请求认定“系列+型号”的产品型号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品名称的疑难法律问题,本案明晰裁判规则,同时认定了原告蓝银颜色组合的装潢及“系列+型号”的产品型号经过长久的使用、销售和宣传,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能够在消费者中产生一一对应性,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和商品名称。本案依据涉相关知识产权实体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知名产品装潢和商品名称予以保护,在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评选为2020-2021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