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苏05民初1804号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苏民终678号
【案情简介】
斯某克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专业经营儿童家具和配件制造的国际知名企业,旗下Tripp Trapp 成长椅自1972年推出市场后因设计独特被《财富》杂志评为“全球100个伟大现代设计”。斯某克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成长椅结构于1975年申请美国专利,现已超过保护期限。在欧盟多份判决或商标申请决定中,成长椅产品形状设计被认定为属于功能性设计。斯某克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某童品家居有限公司在其网络店铺销售的成长椅造型与斯某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Tripp Trapp 成长椅形状造型相同,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童品家居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诉讼中,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保护的“Tripp Trapp 成长椅”形状是否能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在专利权终止后,相应设计并不当然进入公有领域,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条件时,还可以受到该法的保护。专利本身是一项设计具有功能性的重要提示,Tripp Trapp成长椅获得过专利可以作为该产品具有功能性的初步证据,此时需要原告对其主张保护的形状造型符合反法保护的条件尽到更高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已举证证明Tripp Trapp成长椅专利的权利要求中虽然包含了立柱、座板、垫脚板以及紧固装置等部件,但并没有限定这些部件组合在一起后的特定形状、尺寸、曲线或角度,而上述特定形状、尺寸、曲线或角度正是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商品装潢设计要点,与申请专利时主张的技术方案存在一定区别。涉案成长椅曾注册专利且目前专利已到期这一情形不等于允许他人自由仿制Tripp Trapp产品造型装潢。涉案Tripp Trapp成长椅L型支撑架和梯形踏板属于功能性设计,不应禁止同行竞争者在其他成长椅产品上单独使用,但上述两部分及椅腿、椅脚、座板、垫脚板具体形状组合形成的线条独特、造型简约的整体外观可以作为形状装潢受到保护,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排除的不具有显著特征的功能性形状,对该形状造型装潢予以保护,并不会限制竞争。被告销售的成长椅一比一全细节地抄袭了原告的Tripp Trapp成长椅,构成仿冒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50万元及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兼具功能性与审美性的产品形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典型案件。从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逻辑出发,通过对“装潢”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充分阐释,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品装潢包括“形状构造类装潢”;从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出发,明确了形状造型已经申请专利并非否定商品外观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必然条件,但因专利本身是一项设计具有功能性的重要提示,故原告对其主张保护的形状造型不具备功能性应尽到更高的举证责任。本案将成长椅造型中实用功能性设计与具有审美意义和显著性的设计予以区分,厘清了此类兼具功能性与审美性的产品形状的保护范围。既保护了行业竞争者自由使用共有领域设计的权利,也保护了权利人对于其产品造型的独特贡献以及产品形状背后承载的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