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损害赔偿的精准计算是知识产权案件的难题,绝大多数案件均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这种确定方式具有较大主观性,天然缺乏说服力。本案依照权利人相关课程的销售单价,乘以被告侵权行为所涉客户的实际人数,以此得出相对客观的损害赔偿数额。此种计算方式能够极大增强裁判数额的说服力,克服法定赔偿的天然缺陷。本案对相同或类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也能为当事人积极举证提供明确的路径指引。
【案情介绍】
原告系财会考试培训企业,对相关音视频、讲义课件依约依法享有著作权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被告在其网络店铺中销售注册会计师考试图书时,通过网络平台聊天软件告知下单购买图书的消费者获取涉案课件的聊天群号码,通过提供图书订单验证成功后消费者可加入该群,可查看下载链接,点击该链接即可浏览、转存或下载涉案相关课件等资料,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被告辩称涉案聊天群并非其运营,且其销售的图书均有合法授权,题库和课件是图书的增值服务,没有通过销售正版图书赠送的课件和题库获利。
【裁判要旨】
可依权利人商品单价乘以被告的获客数量裁量性确定实际损失数额。本案中,原告主张计算其损害赔偿的参考依据为相关课程单科最低售价480元×6科×两涉案图书商品链接累计评价人数(1171+1074)=647万元,已经超出了其诉讼请求的数额,请求法院对其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全额支持。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参考计算方式中,两涉案图书商品链接累计评价人数不能等同于实际获得涉案课件的人数。被告提供涉案课件的方式是,消费者通过提供订单号进入涉案聊天群中,在群公告中获取涉案课件的下载链接。因此,只有加入涉案聊天群中,才能获得涉案课件。相比较而言,以实际加入涉案聊天群中的人数这一要素进行计算,更能相对客观反映原告的实际损失,也即相关课程单科最低售价480元×6科×涉案聊天群人数204人=58.752万元。考虑到被告侵害原告多个作品的多个著作权项,且原告亦非均以最低价格销售相关课程,因此在上述计算数额的基础上,法院酌情予以上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其网络店铺首页持续30天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及合理开支3.6万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