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教育的蓬勃发展,各种新颖的教学模式层出不穷, 丰富了课堂教学, 也促进了教育的发展。在线教育中,经常出现在网络课程中的文字、图像、动画、声音等是受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但是这些内容的来源又五花八门,很多人借助网络的搜索、下载的庞大功能充实课件,但是这些内容的使用并非全部都是无偿和免费的,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征得权利人许可且必须予以署名和支付费用。我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主要是指基于研究、评论、报道、教学等目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案情介绍】
原告系漫画家,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开发的APP上的网络课程教学中使用了原告1幅美术作品。
原告认为被告行为的性质和目的是适用于课程内容宣传,将原告作品与其授课方式贴切结合在一起,引起同学的关注,使广大同学购买课程,被告以此获取品牌宣传和巨大的商业利益。侵权软件使用原告作品未署名、未支付费用,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辩称,涉案图片使用在课堂教学中属于合理使用,不应承担责任。涉案课程为自学考试公共课,课程内容具有很大的社会正面效应,也是每一位自学考试学生的必修科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涉案图片出现在课程中,未出现在宣传中,涉案图片与学员是否报名无关,未报名的学员不能观看课程和查看课件,也不存在利用涉案图片获取品牌宣传和商业利益的情形。
【裁判要旨】
第一,在网络课堂教学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被告系涉案APP的开发者,在该APP内,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课重播某章节的过程中,使用涉案美术作品1幅2次。根据公证书记载,点击课程章节内容前出现了“完整重播”字样,“重播”功能可以使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浏览获得上述作品,该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作品出现在课程中时未经原告许可、未予以署名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二,网络课堂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被诉侵权行为若构成合理使用,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一是符合特定目的和特定范围;二是符合特定使用条件;三是使用对权利人的影响有限。首先,涉案美术作品被使用在网络课程中,购买该网络课程的广大不特定学员均可以通过直播和重播方式获得涉案作品,就使用范围而言,已经超出了“学校课堂教学”的范畴;就使用对象而言,网络课堂中受众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对象也超出了“教学或者科研人员”的范畴。其次,合理使用制度限制的主要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对署名权仍予以保护,从而鼓励智力成果创作、推动人类精神文明发展,涉案美术作品在使用过程中未予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最后,涉案作品出现在网络课程中,在网络环境下极易造成作品大范围的传播,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显然是比较大的。综上,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在涉案APP中首页置顶位置连续48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就侵犯署名权一事向原告致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1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