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明确员工以公司名义,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教材的,构成职务行为,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界定了在线培训课程中,培训机构向学员发布教材的合理边界,打击了以员工个人行为之名行侵权行为之实的不法行为,同时在线上教培行业规模快速增长背景下,有利于提示广大教培机构提升知识产权意识,促进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案情介绍】
原告为某土木建筑工程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被告为某教育培训机构,从事线上培训。在原告代理人以学员名义与被告员工通过聊天软件交流培训事宜过程中,经原告代理人要求,被告员工向其发送了涉案图书电子版的目录截图,原告代理人支付课程培训费用后,被告员工向其发送了涉案图书电子版,并提供了以被告名义开具的发票。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向学员提供涉案图书的电子版文档,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辩称,涉案侵权行为系员工个人行为,被告曾向员工强调不得向学员提供电子版教材,且原告存在诱发侵权故意,故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要旨】
第一,被告员工代表培训机构与学员交涉并提供教材的,应视为职务行为。原告取证时,被告员工代表被告销售相关课程,展示了被告的营业执照及工作证,并由被告公司收款、开具发票。被告员工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相关侵权责任应由被告公司承担。
第二,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权利人作品,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公证书取证内容可知,通过添加被告员工聊天软件账号,购买相关课程,完成支付后,即可以获得员工发送的涉案图书电子版,可以在线浏览和下载涉案图书电子版,其传播行为面向的对象系不特定的多数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向“公众”提供的要件,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及合理开支1326.6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