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明确以分工合作方式,未经许可传播载有他人口述作品的在线教学视频的,构成共同侵权。对于加强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促进线上教育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典型意义。
【案情介绍】
原告为“某网校”网站的经营者,其网站内有闫某、褚某和达某主讲的授课视频。毛某作为“某满分网”的备案主体,通过该网站向网络用户销售和提供上述授课视频的下载服务。该网站通过被告刘某、李某的支付宝账号向用户收款,并由被告刘某向用户邮寄硬盘和收取剩余货款。
原告认为,三被告在线传播和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视频课程,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李某辩称,被诉网站系由刘某独自运营,毛某和李某未参与运营。
被告刘某辩称,被诉网站中销售的原告视频数量较少。
被告毛某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裁判要旨】
三被告彼此分工,未获许可传播口述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且属于共同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被诉网站未经原告许可向网络用户提供下载涉案授课视频的会员服务,使得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口述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口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告毛某是被诉网站备案的运营主体,被告刘某、李某是被诉网站收取用户定金的账号主体,并由被告刘某向用户邮寄硬盘和收取剩余货款。基于以上事实,可以认定三被告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并具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8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