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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教育公司诉黄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在民营教育培训行业中,主讲教师与培训机构之间存在多种合作关系或者模式,合作形成的或者各自自有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也存在多种情形,仅凭网站单方发布的权利声明,无法确认培训机构享有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在培训机构与授课老师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授课老师与培训机构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协议对权利归属进行约定。在现阶段网络课程方兴未艾之时,培训机构、授课老师等各方主体之间应当重视与网络授课相关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晰各方主体所涉合同约定的权利归属,并对重要条款予以提示,从而避免因权属不清而产生侵权纠纷。

  【案情介绍】

  原告系某网校的合法经营者,该网校下所有视频课程的著作权归原告享有。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通过朋友圈展示并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多个课程视频,侵犯了原告就该些视频课程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被告辩称,本案涉及的相关视频系被告通过电商平台依法购买所得,并非是从第三方平台、网站等免费下载,即被告针对相关视频的使用权来源合法;被告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即立即停止了相应的行为,同时删除了所有相关的内容,被告在此期间的主观故意或者恶性不大,知情后也是积极采取了必要措施;原告在本案中起诉的金额已经远远超出了被告的实际获利金额,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裁判要旨】

  原告享有涉案课程视频的录像制作者权,有权提起本案的诉讼。涉案课件中的连续画面呈现的系对该些老师讲课过程的再现,系机械录制,缺少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独创性,属于录像制品的范畴。根据原告提交的著作权归属协议、劳动合同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享有涉案5个课程授课视频的录像制作者权,有权对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4000元及合理开支6406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