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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某康公司等与晟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索引】

  案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苏05民终5271号

  【案情简介】

  优某康公司系1999年成立于澳大利亚的心血管医疗设备企业,于2003年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UCM”。该公司核心产品USCOM心输出量测量仪自2004年进入中国市场,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曾系优某康公司的股东,其自2016年起就通过其控制的圣某公司、玄某公司先后与优某康公司建立经销关系,优某康公司授权上述两家公司在华经销其心输出量测量仪,相关知识产权归属于优某康公司。2022年经销协议续签磋商期间,晟某公司未经优某康公司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心输出量测量仪产品及相关宣传材料上突出使用“UCM”标识,且其产品测量界面使用了与优某康公司产品界面高度近似的蓝色波形、红色描记组合。优某康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之间的偶发纠纷,而是存在特殊关联企业之间所发生的争议。对于涉案商业标识是否“有一定影响”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置于双方历史关系的语境中进行综合考量,充分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目的,立足于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对本案作出相应评判。关于“UCM”标识,优某康公司自2003年上市以来,持续在其官方年报、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显著位置标注“UCM”标识,使得该标识的使用不再局限于单纯的证券交易场景,在实际商业活动中已具备了识别特定市场主体的功能。且随着优某康公司USCOM产品自2004年进入中国市场后,通过长期广泛的商业推广,使得与产品密切关联的“UCM”标识在心输出量监测专业领域内的相关公众中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了一定市场知名度,故法院认定优某康公司“UCM”标识属于“有一定影响”的英文企业名称简称。其次,关于产品测量界面的波形颜色组合,法院认为该组合虽难以直接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品装潢的保护范畴,但通过优某康公司持续的临床应用、学术推广及展会宣传,相关公众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该波形颜色组合与其USCOM产品建立关联。晟某公司主观具有不正当获取对方商业标识市场利益的意图,客观上在产品型号、产品图形界面等多个维度刻意模仿优某康公司的相关标识,该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其他混淆行为。综上,法院认定晟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8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恶意仿冒、坚决遏制“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激发创新活力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本案立足当事人特殊合作渊源,合理界定有一定影响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精准甄别并规制刻意模仿产品标识、界面设计的混淆行为,引导市场主体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将核心竞争力聚焦于技术研发、产品迭代与服务升级。本案聚焦生命健康医疗领域,通过强化商业标识与创新成果司法保护,旗帜鲜明鼓励实质性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创新与医疗健康产业深度融合,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为高端医疗设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保障。同时,本案严格贯彻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原则,充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正当商业利益与创新成果,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