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成员:尹斐、袁卫、乔丽丽
承办人:尹斐
原告:某科技公司、某技术公司
被告:某软件开发公司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某技术公司系某短视频平台的运营者和开发者,依法享有经营权益。某软件开发公司是“小蜜蜂人工智能云控引流系统”(以下简称小蜜蜂系统)的运营者。小蜜蜂系统是一款手机云控软件,通过电脑后台指令可以同时控制成千上万台手机软件自动化运行,实现模拟手机用户操作软件的目的,该系统可以同时控制多个某短视频平台帐号进行点赞、评论、关注等操作。某科技公司、某技术公司认为前述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并损害消费者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某软件开发公司停止被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本院一审认为,某技术公司是某短视频平台的软件著作权人,某科技公司是某短视频平台的开发运营者,二公司基于某短视频平台精准分发模式及真实可靠的产品生态享有增值收益、广告收益、网络服务收益等合法竞争性权益。涉案小蜜蜂系统作为一款云控软件,可以通过电脑后台指令一次控制多个手机自动化运行,实现对某短视频平台多个帐号同时进行点赞、评论、关注等操作。前述操作实际是通过技术手段连接到某短视频平台服务器后,模拟真实用户行为或通过其他方式,使平台服务器产生了用户点赞、评论、关注等记录,从而达到为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技术化刷量的目的。在此过程中,某短视频平台的服务器需要反复处理通过小蜜蜂系统提交的大量虚拟请求,并占用网络宽带传输相关数据,这一方面占用了正常用户需要使用的网络资源,影响其他用户的使用体验;另一方面需某短视频平台提供更大的宽带、支出额外的流量费用以及安排更多的服务器来处理虚假流量。综上,被诉行为妨碍、破坏了某短视频平台的正常运行,损害了某科技公司、某技术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令某软件开发公司立即停止被诉行为并赔偿某科技公司、某技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4 240元。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针对短视频平台进行虚假刷量行为的典型案件。随着技术迭代,虚假刷量这一灰色产业所使用的技术手段也层出不穷。本案对通过群控手机实施的虚假刷量行为进行否定评价,为后续认定涉各类新型技术手段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提供了裁判指引,能够有效预防、警示和遏制类似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