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成员:李莉莎、刘佳欣、梁铭全
承办人:李莉莎
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其依法独占享有影视剧《琅琊榜》(下称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通过手机、电脑、机顶盒等新媒体终端向公众传播之权利及相关维权权利。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开发运营的直播平台擅自以直播的形式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侵害了某科技有限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请求判令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本院一审认为,涉案行为系主播未经许可通过涉案直播平台,采用直播的方式将涉案作品呈现给公众,该主播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鉴于本案中缺乏证据证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涉案主播之间存在共同提供直播行为之合意,且相关证据证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直播平台的运营者,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关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法院考虑到:第一,涉案直播平台上设置了“一起看”频道,该频道内有电影、电视剧、综艺等分类。通常情况下,专业制作且内容完整的影视作品的制作者不可能准许一般网络用户传播,故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对该频道下主播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第二,涉案直播间位于“一起看”频道首页内,处于可被明显感知的位置,且近一个月连续、多次、长期直播涉案作品相关剧集,关注数量和人气量高,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知晓涉案主播的涉案行为。第三,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知名度,涉案直播间名字中虽未标注“琅琊榜”,但包含了涉案作品的知名主角名。综上,法院认定,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具备合理理由应当知晓涉案主播直播涉案作品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制止涉案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判决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3万元。本案一审宣判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就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关系认定以及直播平台就其平台主播提供的直播服务应尽何种注意义务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本案明确在判断直播平台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时,应结合涉案直播间所处频道、频道分类及分类意图、涉案直播间直播涉案电视剧的频度、热度等各类因素综合予以认定。本案对于厘清直播平台与主播的法律关系、直播平台的注意义务、规范直播平台管理、推动直播平台有序、规范、可持续发展有一定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