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成员:王栖鸾、王宏丞、刘佳欣
承办人:王栖鸾
原告:某科技公司
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系百度网(www.baidu.com)的实际运营者,投入了较高经营成本不断优化搜索引擎算法,努力保障百度网搜索结果的客观公正。某网络科技公司经营“SEO优化百度排名”的淘宝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提供专门针对百度网等搜索引擎优化排名结果的商品。经选定关键词及目标网站后,某网络科技公司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使原本排名靠后的目标网站排名得到提升,甚至提升至百度网搜索结果首页。某科技公司认为上述行为干扰了百度搜索结果的正常排序,损害了其正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并消除影响。
本院一审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系主要利用技术手段,在百度网中输入客户所选定的关键词后点击客户所选定的目标网站,从而增加目标网站的点击量来提供搜索引擎优化服务。被诉行为以提升目标网站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为目的,相关点击量并非真实用户基于真实搜索需求而产生,某科技公司以上述虚假点击量为分析数据,进而将目标网站展示在搜索结果排名靠前的位置,无法真实、客观地反映目标网站的网站质量以及与用户需求的匹配度,明显违背了某科技公司的经营意愿。且使得原本排名靠后的目标网排名上升至首页,对百度网搜索结果排序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干扰、破坏了百度网搜索服务的正常运行。被诉行为会降低用户对百度网的使用体验和使用评价,损害了某科技公司本可以直接或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亦使其需投入更大成本,进一步升级、改进其防作弊措施,甄别、防范虚假点击量。此外,被诉行为影响到消费者对于搜索引擎服务的正常使用,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其他通过提升网站内容和质量来实现排名提升的经营者的交易机会和流量,破坏了竞争秩序,故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结合涉案店铺交易收入等因素,判令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85万元,并消除影响。本案一审宣判后,某网络科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搜索引擎平台打击搜索引擎领域作弊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肯定了搜索引擎经营者对于其通过算法提供的搜索结果及其排序具有竞争性权益,对于以短期内快速提升搜索排名和用户量为目的,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虚假点击进而提升网站排名结果的作弊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并对正当、合法地搜索引擎优化方式与本案被诉行为进行明确界分。既制止了通过虚假点击作弊方式进行网站优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倡导经营者通过提升网站质量和内容等方式实现网站优化以匹配搜索引擎算法,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