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生成社交软件虚假截图不正当竞争案

  合议庭成员:杨德嘉、王栖鸾、梁铭全

  承办人:王栖鸾

  原告:某计算机公司

  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某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部

  【案情简介】

  某计算机公司开发、运营“微信”“QQ”软件,提供即时通讯、支付等服务,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某网络科技公司、某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二被告)共同开发、运营“微商截图王”(后更名为“微商星球”)“火星美化”两款软件,该两款软件提供与“微信”“QQ”软件的界面、图标、表情等完全一致的素材和模板,生成与“微信”“QQ”软件界面相同的对话、红包、转账、钱包等虚假截图,供用户下载和使用。某计算机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是二被告攀附和利用了“微信”“QQ”软件的影响力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扰乱“微信”“QQ”软件的正常运营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某科技公司运营的“乐商店”应用平台为被诉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亦构成帮助侵权。某计算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万元。

  本院一审认为,二被告运营的“微商截图王”等两款软件,提供了与微信、QQ软件界面、图片、表情、文字等元素完全一致的素材和模板,使用户能够自行编辑并生成与微信、QQ各种使用场景界面相同的对话、发红包、转账等虚假截图。二被告正是借助了微信、QQ软件所具有的广泛用户基础、已经构建起的真实、诚信的社交和商业生态以及用户对微信、QQ中社交信息的高度信任,利用部分用户意图通过造假、作弊来获取不当利益的心理,使被诉软件获得了大量用户并据此牟取高额收益。被诉行为不仅没有为社会福利的提升创造积极、正面的社会价值,反而提供了一款造假、作弊的工具,即使最终截图由用户制作,但被诉行为为弄虚作假、行骗欺瞒之行提供了条件,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被诉行为直接冲击了微信、QQ以真实社交为依托的运营基础,易使消费者因虚假截图受到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损害,扰乱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某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本院最终结合被诉软件交易流水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等因素,判令二被告赔偿某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28.452万元。本案一审宣判后,二被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打击网络“黑灰产”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对“寄生”于他人社交产品,提供作弊、造假工具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效制止了利用作弊软件制作虚假微信、QQ截图开展电子商务交易的不当行为,有力维护了社交平台产品经营者长期建立的真实、诚信的社交互动生态系统,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作假行为,亦为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免受侵害提供了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有力打击网络黑灰产、积极探索网络空间治理的生动实践。


(2020)京0108民初8661号.doc

(2021)京73民终2963号民事判决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