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2021)陕01知民初1947号
【裁判要旨】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针对侵权人需要继续使用计算机软件的现实情况,鼓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与侵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在降低使用费用的前提下,侵权人得以继续使用计算机软件,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亦能就此获得利益。
【案情】
该案系一起法国A软件公司起诉陕西B公司关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纠纷。原告A公司认为被告使用的汽车制造软件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诉前保全。我院通过诉前保全程序第一时间固定了侵权证据,保证案件侵权事实的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和被告需要继续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矛盾焦点以及案件的涉外因素,我院联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丝绸之路仲裁中心选派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贸仲资深仲裁员、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调解员、国际法与比较法领域知名专家单文华教授担任调解员,同法官一道细致入微地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鼓励双方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解决当下问题,最终达成了双方满意的调解方案。
【审理】
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作出调解书,调解协议为被告停止侵权,被告购买原告数套正版软件,获得原告授权进行后续使用,调解书并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该案是我省首例运用“融解决”机制,由法院与涉外仲裁机构联合调解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法院迅速行动,及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动联合“一带一路”著名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组织合作运用线上调解模式。“保全+审理+调解”的办案模式,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系人民法院积极融入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创新发展趋势,采用“融解决”国际商事争端解纷方案的一次成功实践,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提供了示范引领,更是人民法院践行《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的典型示范。该案的成功调解为国际港务区的对外贸易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提升了境外投资者对我们的法治信心、彰显了陕西自贸试验区的法律服务优势,助力打造辐射“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商事法律服务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