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2)陕0112诉前调确746号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邀请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案情】
2022年8月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在其门头使用“五粮液”标识,遂以被告侵害商标权为由,向未央法院邮寄起诉材料,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的费用。未央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将与该案案情相似的三起案件委托陕西省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22年8月16日经调解员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书。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该协议书向未央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审理】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陕西省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系未央法院邀请展开先行调解的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在该调解组织调解下,原、被告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符合法定程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1789638号“五粮液”商标的现持有人,授权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期限至上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店铺门头突出使用“五粮液”商标,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调解协议确认被告停止侵害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调解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