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2022)陕0113知民初84号
【裁判要旨】
销售者取得商标使用许可,将权利人产品与其他产品混合包装,加贴权利人商标对外销售,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
用于巧克力产品上的第21211483号商标,由南宁奥莎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莎莉公司)申请注册。李楠经奥莎莉公司授权,负责在陕西省西安市范围内该商标旗下的产品分销和品牌推广。奥莎莉公司同时授权李楠享有在陕西省内对侵害奥莎莉品牌商标权的店铺或个人进行维权。付鹏系李楠在西安市高新区发展的加盟商,奥莎莉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授权付鹏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益田假日广场使用此品牌。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店铺内,除销售品牌外,还销售其他巧克力产品。该店铺将不属于该品牌的巧克力混入奥莎莉公司所制造的巧克力产品中,统一以品牌进行对外包装销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付鹏赔偿李楠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经济损失以及维权支出各项费用共计45000元;2.武智慧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审判】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西安市高新区奥莎莉巧克力店作为品牌巧克力的分销商,虽合法取得品牌的授权,但其在销售巧克力时将不属于该品牌的产品混入其中进行销售,构成对奥莎莉公司的商标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考虑到付鹏与商标权人奥莎莉公司存在代理、合作等关系,其基于对案涉商标的了解,明知奥莎莉公司知识产权的存在,贴牌销售假冒商品,其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恶意明显。遂判决:付鹏向原告赔偿损失20000元。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