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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A公司与日本B公司、广州某公司侵害商标权诉中证据保全案

  一审:(2022)陕01知民初1426号

  【裁判要旨】

  涉及大宗跨境货物买卖的证据保全,应兼顾保全措施对案件实体处理的充分性以及可执行性,各方因诉讼活动带来经营损失的可接受性基础上,寻求纠纷解决“最优方案”,抽取部分涉案货物进行“标本式保全”。

  【案情】

  原告日本A公司认为被告日本B公司及广州某公司生产,案外人咸阳某公司申报进口的高压水银灯外包装箱上标识的“SM-V-ML”字样侵犯了其涉案“SM-P-ML”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免发生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申请对上述申报进口的高压水银灯进行扣押。该批货物系案外人咸阳某公司日常生产所必需,若不能及时装配至生产线,会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审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所涉证据已被海关以涉嫌侵权予以扣留,数量高达上千箱,扣留期限即将届满。考虑到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可执行性、合理性以及案外人的生产需求,本案必须实施保全措施固定证据,并采取对案外人生产影响最小的方式,抽取部分货物。从而既不影响第三方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又最大限度避免被告经营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遂裁定:采取随机抽样对全部涉案高压水银灯其中一箱予以扣押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本案证据保全裁定送达后,各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