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2021)陕01知民初2034号
二审:(2022)最高法知民终1125号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软件工程未经委托方验收,但经业主使用且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受委托方已完成了约定的软件工程;大型信息化平台式软件服务包含了全面、系统的软件,在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且双方未协商变更价格的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总价的认定。
【案情】
2016年3月8日,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图公司)与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签订的石泉县智慧线程信息化项目软件技术开发合同约定:联通公司委托超图公司开发数据及云计算中心软件、智慧旅游服务平台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对接、标准规范、系统集成及其他;总价450万,分三期付款即预付款、上线付款、终验付款。2017年4月13日在软件工作完成后,联通公司向业主方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了《试运行申请表》。2017年5月24日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联通公司和监理单位形成了《工程验收报告》,联通公司向业主方提交的《工作联系单》中取消了“智慧旅游服务平台”,并增加了4个子系统。联通公司已支付135万元。超图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合同原定价格履行;联通公司认为上述取消模块应当扣除125万元,增加的子系统价格没有明确,且项目验收未通过,未达到付款条件,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超图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支付剩余合同款项315万元及违约金22.5万元,共计337.5万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合理支出由被告承担。
【审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超图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实际开发方,与联通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联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超图公司支付了第一期款项,并认为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第二期、第三期付款条件。因超图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的软件工程建设及附随义务。联通公司已实际向其业主方交付了软件工程,其应当向超图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遂判决:一、联通公司支付超图公司剩余合同款项315万元;二、联通公司支付超图公司违约金22.5万元。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联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联通公司撤回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