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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铭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2021)陕01知民初2632号

  二审:(2022)最高法知民终1665号

  【裁判要旨】

  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划分技术特征时,应当结合发明专利的整体技术方案,考虑能够相对独立地实现一定技术功能并产生相对独立地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判定技术特征是否为等同,应当审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所载技术方案是否以基本相同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案情】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默公司)是ZL201010551577.3号“多相流液体在线取样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人。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1、2记载如下:1.一种多相流液体在线取样装置,包括一竖直安装的容器(1),容器(1)内设一呈螺旋角度向下的螺道(3),容器(1)上部侧壁连接一多相流体进入管道(2),多相流体进入管道(2)与螺道(3)的入口相接,容器(1)下部内壁设有环状储液仓(5),在储液仓(5)与螺道(3)之间的容器内壁上均匀分布有“L”形引流挡板(4),容器(1)上端连接气体排出管道(7),容器(1)下端接工艺系统排出管道(6),所述储液仓(5)的底端接入液体取样排出管道(8)内。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相流液体在线取样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液体取样排出管道(8)下游接一含水率测量仪器(9)。

  西安铭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度公司)分别于2020年、2021年通过招投标向案外公司销售了两台多相流量计产品。海默公司认为前述多相流量计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其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该多相流量计产品属于未经海默公司许可,铭度公司擅自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构成对海默公司案涉发明专利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铭度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害海默公司拥有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铭度公司赔偿海默公司经济损失6484007.1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70472元)。

  【审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2所载明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对比后,缺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项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侵权。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海默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