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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与中交大建(西安)桥梁科技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2019)陕01民初1543号

  【裁判要旨】

  专利权人有义务提交证明被控侵权人实施了侵犯其专利权行为的证据;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会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人要求法院保护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案情】

  中隧桥公司是ZL201310308210.2号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转角强化不等厚型波形钢板,包括平直单元与转角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转角单元处钢板厚度t1小于平直单元原始钢板厚度t0,99.5%t0≥ t1> 89.5%t0,所述的转角单元由第一直线段、第一反弹过渡弧、转角弧、第二反弹过渡弧、第二直线段组成,转角弧的半径R为钢板厚度的5-17倍,第一反弹过渡弧、第二反弹过渡弧的半径均由无穷大到转角弧的半径R渐变。2.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一种转角强化不等厚型波形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转角单元处钢板厚度tl小于平直单元原始钢板厚度t0,98.5%t0≥ t1> 90.5%t0。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转角强化不等厚型波形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反弹过渡弧包括反弹弧和过渡弧。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转角强化不等厚型波形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反弹弧的半径变化范围为:3R—>+∞,过渡弧的半径变化范围为:R—>3R。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转角强化不等厚型波形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反弹弧长度等于过渡弧长度的0.45-1.1倍。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转角强化不等厚型波形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转角单元二侧的第一直线段、第二直线段区域,制备有向外凸面的弧形,其弧形的半径为转角弧半径R的3-6倍。7.转角强化不等厚型波形钢板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A、平钢板放样,确定平钢板上的转角单元区域,转角单元由第一直线段、第一反弹过渡弧、角弧、第二反弹过渡弧、第二直线段组成;B、对转角单元区域进行压薄:C、将部分区域压薄后的平钢板装入波形钢板模具;D、模具下压;E、保压;F、出板,转角弧的半径R为钢板厚度的5-17倍,第一反弹过渡弧、第二反弹过渡弧的半径均由无穷大到转角弧的半径R渐变。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转角强化不等厚型波形钢板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D中,下压时,钢板沿波长方向二端限位卡死,阻止或减少转角外侧钢板拉长。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转角强化不等厚型波形钢板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F中,出板后,在后续的抛丸、振动时效及后续作业时效作用下,反弹弧变成接近直线。

  中隧桥公司发现中交大建公司在其官网首页中对其与中交一公局参与324郸汝线新宝大道公跨铁立交桥引道及引道工程项目的情况进行了宣传报道,在该项目中实施了侵害中隧桥公司ZL201310308210.2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其中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涉案侵权产品的制造工艺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7-9的保护范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交大建公司、中交一公局:1、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中隧桥公司ZL201310308210.2号“一种转角强化不等厚型波形钢板及制造方法”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立即停止使用专利制造工艺以及停止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该制造工艺直接获得的产品;2、共同赔偿中隧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3、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

  【审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324郸汝线新宝大道公跨铁立交桥引道及引道工程项目工地进行现场勘验,现场未见使用挂篮设备;现场波形钢板已经加工并铺设完毕,正在等待混凝土浇灌;经中隧桥公司技术人员使用设备测量,现场所用波形钢板厚度数值在16.2毫米-16.5毫米之间;现场波形板采取纵向前后连接,不同纵向波形钢板之间为大体平行排列,相平行两块波形钢板之间未见通过其他设备进行连接;纵向连接的波形钢板相互之间通过等距分布的两排共十六个螺栓连接,未见倒勾和插孔;由于双方未带测量设备,波形钢板的R值无法测出,中隧桥公司携带了不同规格的模具用于测量波形钢板R值,但其所携带的所有模具与现场波形钢板各个弧之间均无法实现完全紧密贴合,中隧桥公司亦不同意按照中交大建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测算被控侵权产品的R值。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并不具有案涉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转角单元处钢板厚度t1小于平直单元原始钢板厚度t0,99.5%t0≥ t1> 89.5%t0”、“转角单元处钢板厚度tl小于平直单元原始钢板厚度t0,98.5%t0≥ t1> 90.5%t0”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厚度为16.2毫米-16.5毫米,各处厚度并未呈现出有序变化的状态,考虑钢板上还进行了刷漆、防锈等处理,各处厚度呈现不超过0.3毫米的变化,属于正常范畴,应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等厚钢板。此外,在法院组织的现场勘验过程中,无法测算出被控侵权产品不同线段、弧度的R值;中隧桥公司携带的所有用于测算被控侵权产品不同线段、弧度R值的模具,均无法实现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完全贴合;现场勘验时,被控侵权产品已经全部加工完毕,中隧桥公司案涉专利权利要求7-9,实际无法进行比对;中隧桥公司亦不同意以中交大建公司提交的图纸进行比对。综合本案上述情况,无法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中隧桥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判决:驳回中隧桥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