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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某公司与綵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索引】

  案号:常熟市人民法院 (2024)苏0581民初15247号

  【基本案情】

  “常熟花边制作技艺”是一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告及其前身对该项技艺的传承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开设的网店和非遗工坊内,对该项技艺的宣传和展示内容与事实不符,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虚假宣传。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常熟花边制作技艺”及原告的宣传资料,并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在网店销售商品的宣传页面中,同时标注多种非遗名称,使消费者不易直观判断该商品实际采用的是何种技艺,在其经营的非遗工坊内,关于“常熟花边”的相关荣誉表述不够准确,被告应当对上述不精准之处进行修改完善。但被告经营的非遗工坊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其展示常熟花边产品、历史照片及所获荣誉均系出于介绍非遗技艺的需要,并且其明确标注了企业名称、商品品牌等足以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与误认,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在判决中特别强调,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常熟花边制作技艺”作为一项民间手工技艺,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原告及其前身对该技艺发展作出的贡献应予以充分肯定。但考虑到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困难甚至面临消亡的现状,为实现传承与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同目标,一方面,原告对于他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相应的展示、传承、传播活动的行为,应予以支持和肯定;另一方面,被告作为开发利用案涉非遗技艺的经营者,应当有效传承其核心技艺,尊重其文化内涵。原、被告双方均应秉持尊重与保护的态度,坚持守正与创新的思路与方式,共同推动该项非遗技艺的传承与发展。

  【典型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涵养文化自信、传承民族智慧的珍贵财富,其活态传承与创新性发展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司法的精准护航。本案清晰界定了非遗资源合理利用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边界,在充分肯定原告及其前身对传承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又明确非遗作为公共文化资源,应允许市场主体在诚信原则前提下进行合理展示、传播与创新利用,避免过度维权阻碍非遗活态传承。该案裁判有效促进非遗传承与商业利用的良性互动,既保障了非遗守护者的合法权益,又鼓励了市场主体参与非遗的创新性发展,推动传统技艺在保护中传承、在创新中焕活,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筑牢法治根基,助力文化强国建设与非遗文化的时代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