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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美信食品有限公司等三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2021)陕01知民初2465号

  二审:(2022)陕知民终163号

  【裁判要旨】

  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原告的商品装潢是否有一定的影响力;被诉侵权商品的装潢是否与原告的商品装潢构成相同或近似;相同或近似是否足以引起他人误认与原告或原告的商品存在特定联系。

  【案情】

  元气森林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8日,“気”苏打气泡水系元气森林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元气森林公司提交了白桃味、卡曼橘味、王林青苹果味“気”苏打气泡水作为外包装样本,上述产品均为中间细上下粗的圆柱体瓶身,元气森林公司明确仅主张产品瓶贴装潢侵权,不涉及瓶身设计。原告“白桃味苏打气泡水”瓶贴装潢主要特征为:整体底色为白色,主色调为粉色;标贴正面可分为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显著位置有黑色“気”文字商标以及粉色“元气森林”字样加粉色横线,再往下方有粉色“0糖0脂肪0卡路里”字样;下半部分显著位置为粉色的桃子水果图样,水果周围有水流萦绕,水果右上角有红色圆底白字“无糖”字样,水果下部有粉色“白桃味苏打气泡水”字样,其下方左侧有黑色“净含量 480ml”字样,右侧有粉色“汽水”字样。贴标左侧亦可分为上下两部分,整体装潢与贴标正面相同。贴标右侧以较小字体标明了产品的各项详细信息。卡曼橘味、王林青苹果味苏打气泡水的装潢除了表示不同口味的文字及对应主色调分别为橘色、绿色,对应水果图形为柠檬、苹果外,其他部分文字、图形、对应位置及组合方式均与“白桃味苏打气泡水”装潢一致。为证明其产品装潢知名度和影响力,元气森林公司举证证明以下事实:相关产品获得了众多荣誉及媒体报道,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与多个卫视和网络平台开展合作,并赞助了多部综艺节目;元气森林公司的气泡水在主流电商平台销量巨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涉案“気”苏打气泡水包装装潢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元气森林公司认为,美信公司、珍珍公司、紫涵公司“爆”苏打汽水的包装装潢侵害了其“気”苏打气泡水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美信公司、珍珍公司、紫涵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元气森林公司“気”苏打气泡水有一定影响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美信公司、珍珍公司连带赔偿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元气森林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万元,紫涵公司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美信公司、珍珍公司、紫涵公司在法制日报上连续刊登声明至少30天,为原告消除影响。

  【审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元气森林公司的主打产品“元气森林”“気”苏打气泡水自上市以来,通过销售及广告推广,已被消费者所熟知并成为选择该产品的重要因素,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原告“気”苏打气泡水产品外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其他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在隔离的状态下,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能够明显感受到原告产品与被告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瓶身装潢存在高度的相似性,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以为二者存在关联。紫涵公司的销售行为及美信公司、珍珍公司的生产行为均构成对元气森林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元气森林公司、涉案产品的知名度,美信公司、珍珍公司、紫涵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遂判决:美信公司、珍珍公司、紫涵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元气森林公司生产的“元气森林”“気”苏打气泡水近似的产品装潢;美信公司赔偿元气森林公司30万元;珍珍公司对上述第二判项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紫涵公司赔偿元气森林公司5万元。

  宣判后,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