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2018)陕01民初422号
二审:(2018)陕民终799号
【裁判要旨】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以其拥有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对抗权利人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坚持“维护在先权利”的裁判原则;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损害了知名产品生产企业的利益,破坏了健康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进行惩处,有利于净化市场经营环境,鼓励诚实守信的生产经营行为。
【案情】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凤酒公司)是西凤“六年陈酿酒”的出品方和生产方,陕西西凤十五年六年陈酿酒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年陈酿公司)是西凤酒公司的子公司、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的参股公司,负责在全国范围内独家销售“六年陈酿酒”,并全面负责“六年陈酿酒”的市场推广、促销、宣传等全盘工作,是“六年陈酿酒”的品牌开发商和包销商。2002年,西凤酒公司生产的“十五年·六年西凤陈酿酒”被确定为陕西省指定接待用酒。2007年,陕西省糖酒服饰流通协会将“十五年·六年西凤陈酿酒”评为2006年度陕西省糖酒食品类销售行业调查白酒类十大热销品牌。此后西凤酒公司生产的“十五年·六年西凤陈酿酒”还多次获得其他荣誉,“十五年·六年西凤陈酿酒”系列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广泛销售。
西凤酒公司、六年陈酿公司发现被告陕西金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凤酒公司)生产的“六年特酿酒”与其“六年陈酿酒”的包装、装潢几乎完全相同,极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334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凤酒公司生产的“六年特酿酒”与西凤酒公司生产的“六年陈酿酒”外包装均为方形柱体,包装以金黄色为主、暗红色为辅,正面上部均有暗红底圆圈、圆圈中印有银白色数字“6”;西凤酒公司产品中部印有红色竖排“西口”字样,金凤酒公司产品中部印有“六年”字样;下部西凤酒公司产品印有“六年陈酿酒”、“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金凤酒公司产品印有“六年特酿酒”、“陕西金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字型、颜色、字体大小基本相同;两产品正面均有暗纹,大体布局相同。两产品侧面均有方形小窗,窗上有透明塑料片,从小窗可以看见内装酒瓶;一侧小窗两边印有大小、颜色相同的“外拉开启”字样及箭头;两侧面各有丝带系于产品顶部。两产品上标注的酒品名称、香型、原料、酒精度、产品标准、生产日期、地址、电话等产品信息的位置、排列顺序等也基本相同。被告金凤酒公司生产的“六年特酿酒”在外包装的颜色、整体布局方面与西凤酒公司生产的“六年陈酿酒”包装、装潢非常近似,施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容易将金凤酒公司生产的“六年特酿酒”误认为与西凤酒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一、金凤酒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金凤酒公司赔偿西凤酒公司、六年陈酿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三、驳回西凤酒公司、六年陈酿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金凤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