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2021)陕01知刑初4号
【裁判要旨】
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作为生产者、销售者,明知生产、销售的涉案酒系假冒产品,且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若拟提起公益诉讼,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缴纳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判决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案情】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是第5430630号、第698002号等西凤系列商标的注册人。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胡世章为牟取非法利益联系被告人王亚宗购买假冒西凤酒。王亚宗从他人处购买包材进行灌装、生产,以每件42元的价格销售给胡世章假冒西凤酒3457件,非法经营数额145194元。胡世章将上述假酒以每件46元的价格销往新疆,销售金额为159022元。涉案假冒西凤酒中的1198件被依法扣押,其他假冒西凤酒均销售给消费者。经鉴定,上述扣押的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不合格商品。检察机关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亚宗、胡世章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连带支付三倍赔偿金311742元。
【审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亚宗作为生产者、胡世章作为销售者,有义务确保各自生产、销售的产品达到合格标准。王亚宗、胡世章二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涉案西凤酒系假冒产品,且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均达到5万元以上,二人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二被告人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处罚;王亚宗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为牟取私利,制售假酒,跨省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14万余元,犯罪情节严重,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胡世章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王亚宗、胡世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不合格产品,其犯罪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依法赔礼道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王亚宗、胡世章连带支付三倍赔偿金即311742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人王亚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胡世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亚宗、胡世章对其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亚宗、胡世章连带缴纳赔偿金三十一万一千七百四十二元;被告人胡世章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九百五十六元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西凤金国樽酒、西凤御藏酒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予以销毁。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