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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嘉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一审:(2020)陕01知民初509号

  【裁判要旨】

  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以协议形式达成的联合调价的约定,属于排除竞争的横向垄断行为;由于上游企业达成横向垄断协议,下游企业基于错误认识或迫不得已而与垄断实施者达成的涨价协议,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约定;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因其垄断行为造成交易相对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实施的与垄断行为无关的商事行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其合法权益法院应予保护。

  【案情】

  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建)在延安市延长县分包延长油田伴生气资源循环利用项目中的全场道路硬化和污水处理部分工程项目。自2018年3月开始,延安市嘉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公司)开始向福建三建全场道路硬化项目供应混凝土。2018年7月10日,包含嘉诚公司在内的延安市宝塔区10家商砼经营企业联合出具《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声明称:“2018年7月1日开始,所有标号的混凝土在原价基础上上浮60元每立方米。后期,根据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混凝土价格将按同等比例进行调整。”随后,以上混凝土企业陆续在联合声明上盖章,并将统一涨价情况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用户。

  2018年7月13日,嘉诚公司与福建三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混凝土单价全面上涨45元每立方米。自2019年4月1日开始,福建三建和嘉诚公司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书》,就同标号混凝土在先前价格基础上,再次全面上涨25元每立方米。2019年8月9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陕市监反垄断处字\[2019\]4号《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嘉诚公司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2019年9月底,嘉诚公司对福建三建的混凝土供应结束。2019年10月3日,经双方组织结算,对双方混凝土交易数量和价款金额进行了确定。随后嘉诚公司在向福建三建主张欠付混凝土货款时,福建三建通过公开渠道得知了嘉诚公司因实施垄断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的事实,遂以此为由要求嘉诚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双方僵持不下引发诉讼,嘉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福建三建向嘉诚公司一次性付清欠付货款602292325元,并承担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欠款额2%月息计算的违约金;2.福建三建向嘉诚公司支付委托律师代理费354760元;3.承担案件诉讼费。福建三建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嘉诚公司向福建三建赔偿垄断行为所造成的损失23293725元;2.嘉诚公司向福建三建赔偿因断供造成的窝工损失2464400元;3.嘉诚公司向福建三建赔偿因混凝土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1034480元及罚金750000元;4.嘉诚公司向福建三建支付律师代理费270000元;5.嘉诚公司承担本、反诉诉讼费用。

  【审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嘉诚公司与福建三建之间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在订立之初,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结算后,福建三建逾期未能支付积累的欠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福建三建欠付货款之行为自合同成立之初就持续存在,并不断滚动变化,而非因对抗嘉诚公司垄断行为所行使的不安抗辩权。故福建三建应当对嘉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嘉诚公司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参与实施了横向垄断协议并对其处以罚款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结果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处罚结果亦当庭表示认可,故可以认定嘉诚公司在2018年7月至8月期间参与实施了横向垄断行为。福建三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因嘉诚公司实施垄断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主张民事责任。在考虑经济学原理和一般市场交易规律后,法院认为本案应采取垄断协议所固定价格与此前在自由市场竞争中与交易相对人所约定产品价格的差值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赔偿数额。遂判决:福建三建向嘉诚公司支付合同款602292325元;福建三建向嘉诚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付清全部欠付合同款之日止,按欠款额2%月息计算);驳回嘉诚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嘉诚公司向福建三建支付损害赔偿金1433610元;驳回福建三建其余反诉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