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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某公司与思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苏05民初671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2025)最高法知民终655号

  【案情简介】

  迈某公司成立于1994年,为一家从事生物原材料、医学实验室产品到专业化服务的企业,系专利号为2014****、名称为“基于微液滴的数字核酸扩增定量分析方法及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思某公司成立于2018年,系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为第三代液滴式数字PCR设备的产业化,其主营产品为被诉的数字PCR分析仪,2022年进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创新医疗器械绿色通道审查,并于2025年6月获审批注册,系目前国内唯一一款审批注册的用于慢粒白血病融合基因绝对定量检测的产品。迈某公司认为,思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数字PCR产品以及配套使用的检测耗材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要求思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中限定的技术特征“微管道一端开口在所述开口容器的……液面以下左右往复振动……”。关于“液面以下左右往复振动”的理解,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关于“水平振动”的记载、涉案专利无效决定中的认定、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有益效果等,“左右往复振动”应理解为基本平行于液面的水平往复振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生成液滴的方式为,液滴生成毛细管与振镜电机的转轴固定连接,在振镜电机的作用下进行往复的摆动运动,同时液滴生成毛细管、转轴形成的整体还进行平移运动,因此毛细管在左右往复摆动和平移运动的复合作用下,实现了毛细管一端开口的曲线运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毛细管的往复摆动和平移运动叠加形成的复合曲线运动与涉案专利“液面以下左右往复振动”所限定的“基本平行于液面的水平方向振动”并不相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相比,生成液滴原理存在差异,生成液滴的稳定性、均匀性以及平铺在容器底部的均匀性等方面效果更优,检测效率也得到有效提升,两者的技术手段、功能和效果均不相同,也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通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替换手段。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一审判决作出后,迈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立足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与技术贡献,准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对关键技术特征作出精准解释,结合被诉产品的技术手段、实现原理及技术效果,依法认定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本案裁判诠释了专利保护与创新贡献相协调的司法理念,对于厘清专利权边界、鼓励实质性技术创新具有重要价值,不仅为科研人员的再创新活动筑牢司法保障,更有效激发研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对助推江苏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同时,本案涉及生物医药产业的第三代液滴式数字PCR设备,系目前国内唯一用于慢粒白血病融合基因绝对定量检测的注册产品,对慢性髓性白血病患者停药监测具有重要作用。本案判决实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保障民生福祉与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多重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