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行初138号
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行终1365号
【基本案情】
第5463380号“Yuppies”文字商标、第7412603号“C&D”文字商标和第1288688号“C&D TECHNOLOGIES,INC.”文字商标均系在第9类上注册的商标,至今合法有效。2019年10月28日,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锦江区市监局)接举报称,成都远洋太古里项目中使用的蓄电池为假冒商品。锦江区市监局遂对该项目安装使用的C&D蓄电池和Yuppies蓄电池进行调查和抽样检验,经查,前述蓄电池均系假冒商品。该批电池为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采购和安装,包括C&D蓄电池230块、Yuppies蓄电池282块,货值金额32万余元。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前述蓄电池均有合法来源,且其在事发后积极拆除、更换的正品蓄电池,应免于或减轻行政处罚。锦江区市监局认定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对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处以没收侵权蓄电池及违法经营额3.4倍罚款109万余元。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锦江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锦江区政府复议维持了该处罚决定。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电气设备修理及相关业务的经营单位,对产品的审查注意义务显然应当区别于普通消费者。本案中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两家案外主体购买案涉电池时,未关注是否具有代理授权,亦未进一步核实两家公司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此外,在案涉电池与正品电池的包装、外观、电池容量等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手段核实产品真伪。显然不能认定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锦江区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锦江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成都远洋太古里2019年电气设备铅酸蓄电池采购及更换工程的中标单位,且长期从事电气设备修理及相关业务的经营,显然不属于市场上的一般消费者,具有更高的合理注意义务。其在案涉蓄电池采购过程中存在怠于核验证明文件、轻信供货单位的辩解、怠于从其他公开渠道核实产品来源和真伪等情况,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合法来源辩称不成立。并且,案涉蓄电池在首次安装时就因无原厂证明和电池容量不够而未通过验收,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却是在案发后才联系其供货方对假冒蓄电池进行更换,主观上并非自发主动中止违法行为,行为上也依赖供货方的配合,故其不属于主动中止违法行为,而是必须做出的补救措施。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应当减轻处罚的辩称亦不成立。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本市地标性商业建筑体,案涉侵权产品数量多、金额大,行政机关的及时处置及本案的审理体现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的优势,反映了“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导向。本案对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规则再次予以重申,对于专业从事某一行业的经营主体,对行业产品是否属于侵权商品应当具备高于普通消费者的分辨能力及更高的注意义务,在产品外观与正品有明显区别的情况下未予反应并进行有效处理,显然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要件。市场监管部门充分考虑相关侵权事实和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数倍的高额罚款,既让侵权者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对其他市场经营者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增强了行政与司法对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整体效能,有利于营造高质量的营商环境。本案的行政处罚部分还获评四川省“春雷行动2020”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