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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谭鸭血”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刑初514号

  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刑终174号

  【基本案情】

  四川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是第28641690号“谭鸭血”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四川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四川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方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下,自行在其生产和委托他人加工的火锅底料、油料外包装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谭鸭血”相同的标识,并将假冒四川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油火锅底料、油料销售给天津、江苏、上海、河南等地的谭鸭血火锅加盟店,非法经营数额高达人民币350275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提出四川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对外销售的火锅底料、油料上使用的标识与“谭鸭血”注册商标并不相同,不侵害权利人第28641690号“谭鸭血”文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裁判结果】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通过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添加拼音等方式变形注册商标,用于自己生产的商品,但该“变形”并未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应认定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被告人方某未经“谭鸭血”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非法经营数额高达263210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决被告人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方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机关、司法部门联合重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谭鸭血”作为成都火锅餐饮龙头企业,其品牌影响力已辐射到全国各大城市,打击假冒火锅底料、油料的犯罪行为,对于保障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维护火锅品牌商誉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方某实际使用的商标是通过加粗放大、添加拼音、文字等方式在原注册商标上“变形”而成,其使用方式未改变“谭鸭血”文字注册商标的呼叫方式和显著性特征,且足以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应当认定被告人方某在火锅底料、油料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该案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法院就查明储存地点、调取证据、技术审查、案件梳理、事实查清等方面都付出了巨大努力,各方聚力从严打击侵害食品商标法益的犯罪行为,凸显了保护知名商标品牌的决心及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实现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为擦亮成都品牌提供更强有力的执法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