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7民初4747号
【基本案情】
歌曲《神奇的九寨》由容某作曲及演唱,杨某庆作词,入选中国音协与人民日报媒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办的“歌声唱响中国-最美城市音乐名片十佳歌曲”。爱奇艺、优酷、哔哩哔哩平台中投放的《重庆卫视天然野生九寨藏蜜》广告中使用了歌曲《神奇的九寨》“噢……神奇的九寨,噢……神奇的天堂……”等片段,广告左上角标有重庆卫视及重庆卫视logo、微信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后,显示“唯顶汇”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认证主体为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该公众号进入“唯顶汇商城”,在商城中销售有九寨藏蜜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显示委托商为九寨沟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业公司),生产商为成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生物公司)。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某农业公司、某生物公司代为生产加工九寨藏蜜,并委托案外人制作了被诉侵权广告,同时将被诉侵权广告交由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所属的“重庆卫视”发布。
【裁判结果】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容某作为曲作者及演唱者对歌曲《神奇的九寨》享有署名权、复制权、广播权、表演者权等。被诉侵权广告中使用了歌曲《神奇的九寨》的部分片段,侵害了容某享有的著作权。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被诉侵权广告的广告主,被诉侵权广告系由其委托案外人制作,并交由重庆广播电视集团发布,且为被诉侵权广告的实际受益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重庆广播电视集团作为被诉侵权广告的发布者,应当承担停止播放的责任。某农业公司、某生物公司仅系生产了案涉九寨藏蜜,未参与被诉侵权广告的制作、设计、发布等,未实施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诉侵权广告中涉及《神奇的九寨》相关片段已被删除。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据此判决,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容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5000元。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广告主对广告内容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责任认定的典型案例。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系广告的实际受益者,且对广告背景音乐、文本字体、图片视频的选择及各元素的组合等起到决定作用,应当对广告内容负责,当广告内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时,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案涉歌曲《神奇的九寨》在全国范围内传唱度较高,且该歌曲的曲作者及演唱者容中尔甲在四川范围具有很强的影响力。该歌曲在传唱过程中,对四川著名景点九寨沟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推广作用,促进了四川省旅游业的发展。对于此类知名度较高的作品,应给予更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确定判赔金额时,应予以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