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民初3265号
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终11667号
【基本案情】
成都某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将其对应型号名为“MP9486A”的数据手册进行版权登记,登记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成都某系统有限公司,作品类别为文字。成都某系统有限公司主张系专门针对不同芯片产品的基本构思独立编写的使用手册,具体包含产品特性、应用、封装、工作原理及典型性能等描述。成都某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发现,深圳市某元件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销售电子元件时,提供该手册下载,经比对,深圳市某元件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下载保存的数据使用说明书与成都某系统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说明手册除版本号外,其余内容均一致。深圳市某元件网络有限公司认可该说明书系其自行上传,并称内容来自于网络检索,但无法明确具体来源。成都某系统有限公司起诉请求深圳市某元件网络有限公司删除案涉说明书链接,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深圳市某元件网络有限公司已将被诉说明书下架,但认为成都某系统有限公司要求保护的产品使用手册并非作品,不应保护,故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使用手册是否作为作品保护,来自于对作品独创性的理解与把握。独创性是作品的认定核心、实质要件,包括独立性与创造性两个要素,通常包括独立完成的智力劳动所反映的思维逻辑与个性的表达。判断功能性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作品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在表达形式上是否具有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或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进行判断。基于对涉案产品使用手册定性分析,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予以保护,并判决深圳市某元件网络有限公司赔偿成都某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6000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剖析了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判断标准,并明确了具有一定创作高度的产品使用手册可成为作品受到保护,本案的审理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案中,法院认为,首先,芯片产品使用手册依附于特定产品存在,虽然内容固定,但对某一芯片的主要技术特征、典型应用场景、产品性能等进行描述时存在明显的取舍,即内容、文字组合编排上凸显独特个性。在剔除简单、机械、客观描述内容后,其他内容若融入了制作者聪明才智,则内容的语言表达在该领域内不具有公共性。其次,通过场景测试分析和总结,产品技术效果介绍与描述,涉及用词的选择、语句的排列、描写的润色等,均具有“科学之美”,凸显一定的创作空间,呈现个性化特色。最后,本案还从如果认定产品使用手册构成作品是否会对同类作品的创作产生不利影响的角度进行识别。在明确何种内容构成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认定案涉产品使用手册构成作品不会导致特定芯片的技术特征落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他人对相同功能的芯片,选择特定的论述顺序、测试数据及文字表达内容而形成的产品使用手册亦不会落入案涉产品使用手册的保护范围。本案的裁判也体现人民法院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力度,对于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具有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