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5601号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知民终1489号
【基本案情】
联合利华公司是世界领先的日用消费品跨国集团,旗下拥有400多个知名品牌。公司生产的“体吉贝赫丰盈动感造型乳”(下称“TIGI弹力素”)于2002年在英国推出,其包装、装潢采用了富有特色的“紫色球状瓶身+绿色泵头”的设计,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进入中国市场后,联合利华公司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进行销售,销售量大,销售总额高,范围广,评价多。且经过众多互联网媒体、时尚博主、销售商和广大消费者持续宣传、报道和推荐,TIGI弹力素以及其特有的包装、装潢已经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联合利华公司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与联合利华公司TIGI弹力素商品包装、装潢基本相同的“忆丝芸(Eisansun)”牌弹力素,且在侵权产品上标明“美国进口”字样,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本案通过出具调查令的方式查明被诉侵权产品在天猫、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销售总量达到145349瓶,销售总额6995444.52元,侵权情节严重。联合利华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授权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联合利华公司生产销售的TIGI弹力素特有的包装、装潢经过长期使用已经获得较高知名度,和TIGI弹力素产品建立起了特定联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被告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整体外观与TIGI弹力素产品整体外观基本相同,易引人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联合利华公司的商品或者与联合利华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14.14万元,且在被告经营网店首页及《中国市场监督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
在市场竞争中,既要维护经营者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繁荣,也要坚决制止他人“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品的包装、装潢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时最显著醒目的特征,本案权利人商品在全球知名,该商品的包装、装潢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特有性,侵权人作为美容护理产品专业经营者,却擅自使用权利人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大量制造并销售与权利人商品的包装、装潢高度相似的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出具调查令向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调取了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的具体销售数量及金额,为赔偿金额的判定固定了重要的客观事实,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权利人获得了全部赔偿款且侵权人公开发表声明道歉,充分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裁判厘清了商品包装、装潢权利的具体内涵,并高效利用财产保全、出具调查令等司法手段,实现了对权利人的充分保护,警示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踏入他人的知识产权权利边界和范围,在他人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对生产的产品包装、装潢应当主动避让,为提振外资企业投资发展信心奠定了坚实基础,也让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潜心发展有了良好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