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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猕猴桃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边彝族自治县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知民初523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11号

  【基本案情】

  四川某猕猴桃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为“杨氏金红1号”猕猴桃植物新品种实施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授权可以自己名义维权。四川某猕猴桃种植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马边彝族自治县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未经许可种植涉案授权品种猕猴桃树7000株的行为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边彝族自治县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无需停止侵权,但向其支付品种许可使用费至不再种植或品种权保护期限届满为止。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为目的的种植行为应被认定为构成《种子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五条规定的生产、繁殖行为;以商业为目的的认定可以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主体性质、种植行为的规模、是否营利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马边彝族自治县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未经许可生产、繁殖涉案品种的繁殖材料,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因马边彝族自治县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种植的涉案猕猴桃树即将进入结果期,如责令其铲除将不利于经济发展,损失较大,综合考虑种植户利益、社会效益,以及四川某猕猴桃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更利于本案的处理,故判决马边彝族自治县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支付四川某猕猴桃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从2019年12月18日至2021年7月16日的品种许可使用费11万余元;从2021年7月17日起,按每株每年10元的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至停止种植之日,最长不超过授权品种保护年限,并支付本案维权合理开支。

  一审宣判后,马边彝族自治县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获评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四川高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系2021年7月7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以来全省首例认定种植无性繁殖品种构成侵权的案例。本案判决对种植无性繁殖品种的侵权行为认定提出了法律适用标准,并且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提出了更具有实践价值、更符合经济效用的处理方式。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已经实施种植行为的侵权人,可以支付许可使用费的方式代替铲除植物的责任承担方式;同时在确定许可使用费时可采用分段计算的方式,既能考虑判决的可执行性,还能为后续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提供计算方法。本案既有效地保护了无性繁殖品种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激活了育种者培育新品种的自主创新热情,同时又合理兼顾种植户的经济利益,有利于在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同时避免资源浪费,充分发挥种植基地的经济效益,促进多方共赢。


(2022)最高法知民终211号民事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