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一审: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4)苏0582民初9015号
二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苏05民终4840号
【案情简介】
原告丰某系设计师,其于2023年8月使用Midjourney等人工智能绘图软件生成了一系列蝴蝶造型椅子图片,并发布于其小红书账号,同时公开了生成所用的提示词(Prompt)。被告朱某在看到该系列图片后,主动联系寻求商业合作被拒。随后,朱某参考丰某公开的提示词,使用同类AI工具生成了新的蝴蝶椅设计图,并交由被告公司生产、销售实体产品。丰某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蝴蝶椅产品及使用的宣传图、包装图,侵犯了其就AI生成的“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关于涉案AI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认定,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对于主要依赖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内容,不能当然认定为作品。使用者若主张其对AI生成物享有著作权,必须证明其在该生成过程中进行了体现其独创性的智力投入,而非仅仅提供了初始想法或简单的指令。本案中,原告丰某虽主张其通过输入提示词、调整参数、使用垫图等方式参与了创作,但其未能提供生成涉案三张具体图片的原始过程记录。原告提供的演示录屏仅为事后类似图片的生成过程,且其自认由于AI生成的随机性,已无法再现与涉案图片完全相同的生成结果。在缺乏原始创作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难以认定原告对涉案图片的具体表达(如布局、构图、线条、色彩等要素)作出了个性化的审美选择和实质性贡献。因此,涉案AI生成的蝴蝶椅子图片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法院认为:首先,由于涉案图片不构成作品,原告主张著作权侵权的基础不存在。其次,被告朱某虽接触了原告图片并参考了其公开的提示词,但提示词本身属于对“果冻质感”“蝴蝶形状”等思想、概念层面的描述,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表达。参考和使用此类处于公有领域或思想范畴的提示词,本身不构成侵权。最后,经当庭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宣传图及包装图,与原告主张保护的图片在蝴蝶翅膀的弧度、花纹、椅腿造型、整体线条与轮廓等具体表达上均存在显著视觉差异。尤其是被诉侵权产品为适应工业化生产进行了重新设计,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原告未能证明其已将涉案图片投入商业使用并建立起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优势,故被告的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丰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丰某提起上诉又撤回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认定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的司法案件,进一步明确了AI生成物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审查标准。在AI文生图创作场景下,AI使用者不能仅凭其对AI工具的利用主张权利,审查生成物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关键在于使用者是否通过多轮提示词优化、参数精细化设置等具体行为,对最终表达的生成作出了个性化的、实质性的智力投入,并保存了完整的创作过程证据。同时,本案厘清了思想与表达的法律边界,认定基础提示词描述的元素属于思想范畴和公有领域题材,保障公众自由借鉴与二次创作的空间,有效防止对基础创意的不当垄断。本案充分体现司法在保护独创性劳动与鼓励技术应用之间的审慎平衡,既引导创作者利用新技术进行深度创作并依法保护其智力成果,也遏制了著作权权利泛化主张,为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和新质生产力培育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