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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乐信控股有限公司等诉深圳乐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金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标权人申请注册商标前,行为人已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在先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取得了一定影响,该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淡化注册商标显著性的,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人无权通过认定驰名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

  【案情简介】

  原告乐信软件公司、分期乐公司对第21526860号“LEXIN”、第21526820号“乐信”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和使用权,该两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6类“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等,该两个商标在金融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被告乐信互动公司于2015年3月2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游戏的开发与设计等,被告金某为其法定代表人。在原告申请前述两个商标权,被告乐信互动公司、金某已经成功开发多个游戏,在经营中持续使用“乐信互动”“乐信游戏”“lexin”,在计算机游戏软件行业已具有了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知名度。

  原告要求认定“乐信”和“LEXIN”为驰名商标进行跨类别保护,两被告在第42类计算机游戏软件上使用“乐信互动”“乐信游戏”“lexin”的行为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并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1、“LEXIN” “乐信”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两被告在第42类计算机游戏软件中已在先使用“乐信互动”“乐信游戏”“Lexin”,与涉案两个商标核准使用的第36类商品不相同不类似,且两被告在计算机游戏软件行业已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前述标识在第42类计算机游戏软件上与两被告产生了稳定联系。两被告没有不正当利用原告涉案两个商标在36类商品的声誉,不会弱化原告与涉案两个商标在36类商品上的唯一对应关系,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无需对“LEXIN”“乐信”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并进行跨类别保护。2、原告乐信控股公司、乐信软件公司成立时间均晚于被告乐信互动公司,且未完成证明 “乐信”字号具有一定影响企业的举证责任,故关于被告乐信互动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驳回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书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适用问题。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在需要进行保护且能够进行保护时才予以认定,即以制止侵权行为为前提,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进行认定,不构成侵权的案件无需认定驰名。本案坚持“按需认定”的保护导向和结果导向,对商品/服务类别严格判断,清楚界定了商标专用权的规制范围,保证了市场主体良性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