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围绕同一主题拍摄的短视频具有时间短、内容多含有公有领域素材和有限表达的特点,应当采用抽象分离法和整体观察法两种方法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问题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若根据两种方法的认定均构成近似,则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短视频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若根据两种方法的认定结果存在不一致,则需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合理借鉴从而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系抖音实名注册用户,发布各类原创短视频,具有较高知名度。2020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深圳市海伦司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司公司)通过其抖音企业账号发布的多个短视频存在对原告短视频的剧情、创作元素、场景、道具、互动情节、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进行抄袭、剽窃的情形,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以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辩称,原告的短视频从“街头配对”模式到视频内容的组合环节,如隔空对话、上下对话、相互提问到寻找对方,再到终极挑战等环节,均不是原告首创,已经有用户发布相应的模式和活动环节,不能由其独占独享。涉诉视频与原告主张的视频系有明显的区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短视频与涉案短视频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判断两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关键是两者相似的部分是属于思想还是表达,以及相似部分是否属于杨某独创性的表达。据此分析比对,两者同主题的短视频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审法院认定海伦司公司侵犯了杨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被控侵权视频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审法院已使用抽象分离的方法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比对,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此外,从普通观察者对涉案视频的整体内在感受的视角出发,将被控侵权视频与涉案作品进行比对,两者在出场、隔空对话、问答采访、做动作猜词语游戏、转身等流程环节的设置、先后顺序上基本一致,而两者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体情节、人物对白等更加具体细致的层面的表达上亦构成近似,结合被控侵权视频使用有部分涉案作品具备独创性的具体情节设定、人物关系、人物对白的情况,可以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短视频作品的“剽窃”类著作权侵权案件,该类案件比对方法烦琐复杂、定性标准具有一定的裁量性,属于著作权权审理中的疑难复杂案件。关于围绕同一主题拍摄的短视频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根据涉案短视频时间短、内容多含有公有领域素材和有限表达的特点,应当先分别采用抽象分离法和整体观察法进行分析,再根据两种方法的认定结论综合分析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的审理方法有助于此类著作权案件的准确定性,对于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