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合金熔炼实验或生产过程记录表所记载的信息,虽系过程性数据,且尚未形成具体而明确的技术方案,但属于经营者通过资金、技术、人力投入所获得的技术成果,对于后续实验或生产具有明显的实际效用,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
2.公司高管人员无正当理由,将公司的技术秘密擅自上传至个人网盘,使得相关信息脱离权利人的控制,即便其初始取得行为合法,也无实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但明显存在披露风险或可能性,仍然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张某原系原告赛迈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二人在即将与赛迈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及聘用关系,并进行离职前工作交接阶段,将赛迈特公司的熔炼过程记录表等资料上传至张某的个人网盘。赛迈特公司诉请被告李某、张某、宝鸡华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500万元。
【法院审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熔炼过程记录表所记载的熔炼合金的原材料成分比例、材料状态、熔炼参数、数据等信息的组合,系在熔炼实验或生产过程中所形成,属于实验者或生产者所掌握的特定信息,对于后续实验或生产具有明显的实际效用,应当认定为具有商业价值,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张某、李某在即将与原告公司解除身份关系并进行离职前工作交接阶段,擅自将原告的商业秘密上传至其个人网盘,使得二人在离职后仍然可以随时随地获得涉案商业秘密,客观上使得涉案商业秘密脱离了原告的控制,损害了原告基于该商业秘密所产生的竞争利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李某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合计10万元。
【典型意义】
1.本案涉及合金熔炼产业的技术秘密保护,妥当认定实验、生产中形成的过程性数据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而不限于具体、明确的技术方案,系对实体产业经营者通过诚实经营所获得的数据权益进行保护,鼓励经营者积极开展研发、试产,即便失败或最终未能获得特定的技术方案或成果,过程性数据同样具有商业价值,受到法律保护,具有鲜明的司法导向。
2.本案明确“披露风险”下的商业秘密保护要件,避免权利人陷入因未能取得后续披露、使用证据导致维权不能的困境,并“往前一步”,鼓励权利人在存在披露之虞时即采取法律行动避免实际损害发生,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