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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尼株式会社诉吴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1.认定民事侵权行为不应简单以刑事文书所记载的犯罪事实为限,而应根据民事案件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和形式也应当与民事程序中所认定的侵权行为相对应。

  2.对于影响范围广、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当积极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以恢复权利人的商业声誉,消除社会公众对相关商品的混淆误认状况,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

  【案情简介】

  被告吴某未经商标注册人马尼株式会社的许可,授意他人租赁车间,雇佣工人用假冒的“MANI”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牙科产品并向世界各地销售。2019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在该包装车间抓获九名工人,同时缴获假冒“MANI”注册商标的牙科产品20788盒。吴某于2019年10月9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吴某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决定对吴某不起诉。马尼株式会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吴某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法院审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形成的讯问笔录及询问笔录、现场缴获的订单、发货汇总等证据,足以证实吴某实施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的范围并不限于《不起诉决定书》所认定的现场缴获的侵权商品,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也不应当限定于《不起诉决定书》所记载的商品货值。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吴某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主观恶意程度,全额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合计300万元;同时判令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民刑交叉案件审理原则和裁判思路的认识与厘清,同时涉及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牙科治疗产品的商标侵权行为,与人体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有直接关系,社会影响较大。二审法院查明全案事实,并向被告发出书证提出命令,在此基础上认定被告侵权行为远远超过《不起诉决定书》所记载的范围,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300万元,并判决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体现司法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对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的充分保障,以及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坚决维护。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俱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