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一审:太仓市人民法院 (2024)苏0585民初183号
二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苏05民终13609号
【案情简介】
某电力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均为中国光伏产业链企业。某电力公司自2016年成立以来,业务逐步从单一组件销售发展为覆盖光伏全产业链,其核心商标“SUNOVASOLAR”于2021年在中国获准注册,并于2022年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国际注册,获准在欧盟注册,核定商品类别包含第9类“光伏电池和组件;用于发电的太阳能电池板;用于发电的光伏设备和装置”等。某新能源公司成立于2020年,主营光伏支架产品。2023年5月,某新能源公司参加波兰光伏展,在展位海报显著位置使用“Sun-Nova New Energy”图文标识。某电力公司认为该标识与其在中国及欧盟的注册商标“SUNOVASOLAR”构成近似,且双方产品均面向光伏发电领域,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害其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波兰,但诉讼在中国法院进行,故本案需首先确定法律适用。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冲突规范采取分割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不能由当事人协议选择,即知识产权归谁所有、知识产权的成立、生效、维持、排他范围、期限、终止等问题,均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但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包括归责原则、禁令救济、损害赔偿等问题则优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地法。根据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因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波兰境内,混淆的后果也发生在波兰境内,因此无法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授权的注册商标权规制发生在境外的侵权行为,故某电力公司能以欧盟注册商标主张相应权利。该商标权的归属与内容应当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欧盟法律,商标权的侵权责任经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院委托法学专家查明《欧盟商标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予以适用,认定某电力公司“SUNOVASOLAR”商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核心识别要素 “SUNOVA”与被诉侵权标识“Sun-Nova New Energy”主要识别要素“Sun-Nova”构成近似,某新能源公司在波兰光伏展的宣传海报上突出使用“Sun-Nova New Energy”图文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侵犯欧盟商标权的行为。同时,法院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确定某新能源公司应当承担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国首例适用外国法对域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予以司法规制的典型案例,亦是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外国法律的重要探索,彰显了中国法院对接国际司法规则的实践能力。人民法院对域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纠纷积极行使管辖权,并依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准确确定准据法,高效便捷地查明外国法,最终认定侵权成立、依法厘定法律责任,为跨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提供了示范样本,对助力企业防范海外经营法律风险、推动企业安心“出海”具有重要意义。